(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公开信息工作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