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 作者:xsl2002 | 发布时间: 2023-02-10 | 215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医疗机构:

为做好2023年我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市卫健委《关于2023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我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

辖区内各市属民营医院和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的考生现场确认和初审均由所属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场确认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2月24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周末、节假日除外),具体安排参考附件6。

二、审核流程

(一)报送花名册。

各考生单位填写电子表格版《2023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花名册》,务必于2023年2月19日前报送至邮箱,花名册一经上报不得更改,《2023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花名册》作为考生参加现场确认的唯一依据,不在花名册名单的考生无法参加现场审核。请各单位务必认真梳理考生信息,避免漏报。花名册经办人信息要填写完整,现场审核时务必由经办人携带纸质加盖公章版花名册统一办理,不接受个人办理。花名册要求法人亲笔签字,承诺不予挂靠考试,一经查处挂靠单位禁考三年。

(二)网上初审(时间另行通知)。

区卫健委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花名册在网上进行审核、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考生个人打印无效)。各单位经办人携带法人签字承诺和单位公章的花名册,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类窗口领取考生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两份(因现在系统权限未开,暂时无法打印,打印时间另行通知)。

(三)现场确认审核(2月20日至2月24日)。

各单位将区卫健委打印的两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交由考生本人确认并签字,连同现场确认其他材料一起由经办人按照《2023年度医师资格考试现场确认初审日程时间表》(附件6)安排统一报至区卫健委窗口。

三、现场确认材料清单

考生材料要求按以下顺序排列,并使用回形针固定 ,毕业证书去除外壳便于整理,照片不牢固的请提前去照相馆塑封,毕业证无照片的视为无效证件,所有原件均放置报名材料前。

(一)报考助理医师: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两份(打印时间另行通知);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带教老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5、《安徽省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6、应届生需提供《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承诺时间2023年2月-2023年8月):

7、《2023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核对确认表》;

8、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每名考生一份,试用期变更单位的需要所有变更单位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未取得助理资格直接报考执业医师: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两份(打印时间另行通知);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带教老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安徽省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6、应届生需提供《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承诺时间2023年2月-2023年8月);

7、《2023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核对确认表》;

8、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每名考生一份,试用期变更单位的需要所有变更单位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已取得助理医师资格报考执业医师: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两份(打印时间另行通知);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助理资格证原件、助理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5、带教老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6、《安徽省医师资格考试执业期考核证明》

7、《2023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核对确认表》;

8、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每名考生一份,试用期变更单位的需要所有变更单位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目前在院前急救与儿科岗位工作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加试。申报考生须按要求填写《2023年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加试申请表》两份。

四、注意事项

(一)请考生网上报名时仔细核对个人的报考信息。如因个人信息填报错误引起的各种不良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请各位考生认真按照《医师资格考试现场确认材料准备注意事项》(附件7)准备材料。

(二)考生现场审核提交的材料,务必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如考生在报考过程中提交任何虚假材料,一经确认将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给予禁考三年处理。尤其是考生持假毕业证报考的,无论本人是否具有真实学籍,都将按照“使用虚假材料报名”进行处理。对在考试报名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的医疗机构也将按照《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皖卫医〔2016〕31号)的规定,记入不良记分。

(三) 门诊部、诊所、卫生站、卫生所、医务室等报考人数3人(含)以上需提供所有考生近6个月内社保明细或者银行工资流水证明。

(四)现场审核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梳理本单位参考人员,指导考生按照附件7要求准备报考材料,并按照要求准时参加,若因单位传达消息不及时,导致考生延误审核时限的后果由单位负责,如后期省市有新的相关要求,我委将及时在QQ群内通知,请各单位及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