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其他有关事宜
1、经医院同意、本人自愿,紧缺岗位相关专业可以进行调剂。
2、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提供招聘岗位要求的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文件或考试合格证明者、提供虚假证书等材料者医院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3、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名,经体检考察合格录用;在规定时间未提交相关证明、完成相关体检、办理入职手续者等情况,视为自动放弃;
4、本公告未尽事宜,经医院研究决定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52-2054019(院人力资源部)
监督电话:0552-2046358(监察室)
报名系统电话:0552-2043088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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