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签约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办理有关聘用报批手续。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在2023年12月31日前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等证书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其中,报考有教师资格证书要求岗位的考生未能在2023年8月31日前提供岗位所需教师资格证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招聘单位对未在招聘单位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十二、有关事宜
本《公告》由中共宣城市委组织部、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市直事业单位有关招聘政策及笔试考务、专业测试、体检等后续信息,请考生及时登陆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查阅。
政策咨询电话:0563-3026400(市人社局事业科)
考务咨询电话:0563-3036887(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
监督举报电话:0563-3019447(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招聘单位咨询电话:详见《2023年宣城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上述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2023年宣城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2.2023年度宣城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解答
3.2023年宣城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参考目录
中共宣城市委组织部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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