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三)递补。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在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依次递补:
1. 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
2. 拟聘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3. 拟聘人员明确放弃聘用的;
4. 其它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情形。
聘用审批(选择医疗单位)后不再递补。
七、相关政策
(一)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资格。
(二)引进的医学人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启政办发〔2021〕1号)享受生活补贴、购房补贴、一次性奖励等相关待遇;“县管乡用”人员根据《启东市医疗卫生人才“县管乡用”实施方案(试行)》(启医管委〔2019〕13号)享受相关待遇;精神科医学人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启政办发〔2022〕71号)享受相关待遇(部分摘要见附件4)。
八、纪律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招聘工作以本《公告》为依据,一经发现并查实不符合本《公告》规定以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应聘人员的考试和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九、政策咨询
本《公告》由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策和考务咨询:0513-83312379(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纪律监督:0513-68957603(启东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五纪检监察组)
附件:
1.启东市医疗卫生单位2023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岗位简介表
2.启东市医疗卫生单位2023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报名表
3.未落实工作单位承诺书
4.启东市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奖励政策部分摘要
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31日
附件2:启东市医疗卫生单位2023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附件1:启东市医疗卫生单位2023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岗位简介表.xlsx
附件4:启东市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奖励政策部分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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