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递补。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在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1. 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
2. 拟聘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3. 拟聘人员明确放弃聘用的;
4. 其它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情形。
自主选择单位后不再递补。
六、相关政策
(一)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资格。
(二)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三)根据《启东市医学重点学(专)科及重点人才资助奖励办法 》(启政办发【2018】49号),引进医学人才享受如下相关待遇:
1. 引进的医学类博士毕业生(具备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3年内,给予每月4000元的生活补贴。在我市首次购房自住的,给予40万元的购房补贴。
2. 引进的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具备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或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不含规培时间),3年内,给予每月2500元的生活补贴。在我市首次购房自住的,给予20万元的购房补贴。
3. 引进的医学类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执业医师类),与乡镇卫生院(除第三人民医院外的一级及二级医疗机构)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不含规培时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3年内,给予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在我市首次购房自住的,给予5万元的购房补贴。
(四)根据《启东市医疗卫生人才“县管乡用”实施方案(试行)》(启医管委〔2019〕13号),“县管乡用”人才在基层医院锻炼和工作期间,满足人才新政的可享受人才新政相关待遇,取得中级职称后可享受2000元/月补贴,取得高级职称后补贴提高至3000元/月。
七、纪律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招聘工作以本《公告》为依据,一经发现并查实不符合本《公告》规定以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应聘人员的考试和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政策咨询
本《公告》由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策和考务咨询:0513-83312379、0513-68263311(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纪律监督:0513-68957603(启东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五纪检监察组)
附件:
1.2020年夏季启东市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简介表
3.2020年夏季启东市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网上告知暨考生承诺书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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