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昆山市第六人民医院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第一批次)
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 | 作者:xsl2002 | 发布时间: 2024-03-09 | 1259 次浏览 | 分享到:

(九)考察(政审)

1.本次招聘对通过考试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察(政审),考察(政审)标准参照苏州市公务员招录考察(政审)相关要求进行。考察(政审)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因应聘人员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或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经招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也可以决定不递补。

(十)资格再审、录用和聘用

1.本次招聘对通过考试且体检合格、考察(政审)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再审。对不符合《公告》规定的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取资格。

2.各招聘岗位拟录取人员名单将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有关录用材料经招聘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并报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因资格再审不合格或拟录用人员自公示之日起放弃录用资格的,不予递补。

4.应聘人员在办理录用报到手续前,应及时将本人档案关系转移至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档案管理室。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证件,拟录用人员应向招录单位说明情况,经单位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延期办理录用手续,最晚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逾期不能提供相关证件或无法转递档案的,取消录用资格。

5.拟录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和工作合同。拟录用人员与首聘单位服务期不得少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合同,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合同,自谋职业。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录用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6.新录用工作人员自满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起2年内未取得所录用岗位相应执业资格或技术资格、不能正式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将终止(解除)工作合同。

7.博士研究生录用后按照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进行管理;其他学历层次录用后按照备案制工作人员(相关待遇参照事业编制)进行管理,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8.进入录取阶段的应聘人员,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违约的,须与招聘单位进行协商,并遵照招聘单位相关规定解除协议。

9.拟录用人员自名单公示后无故放弃的,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一年内不再接受其再次应聘我市卫健系统自主公开招聘岗位。

四、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招聘规程一经查实的,按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纪律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由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12-55211705;各招聘单位咨询电话详见《岗位简介表》。

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

昆山市卫健委审计管理室:0512-57369316

昆山市卫健委组织人事科:0512-57369505

附件:2024年昆山市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简介表(第一批次)

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