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聘用人员与原单位签有劳动或聘用合同以及其他协议的,由本人在办理聘用手续前自行负责解除原人事或用工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拟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九、工作纪律
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对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十、其他事项
所有招聘工作进度信息均在新沂市人民政府网卫生健康委员会板块(http://www.xy.gov.cn/xy/xxgk/DepartMent/?DeptCode=002020&TabID=1)
公布。应聘人员应及时关注,并保持手机畅通,无法联系者视为自动放弃。凡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由应聘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本公告由新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新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人事科咨询电话:0516—88923539
新沂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电话:0516—88918985
新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11日
附件:《新沂市卫健委所属事业单位2020年公开招聘编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
新沂市卫健委所属事业单位2020年公开招聘编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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