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工作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有关规定执行。
四、聘后管理及待遇
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用期制度(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正式聘用资格,自谋职业。聘用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纪律。坚持招聘政策、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考试成绩、聘用结果面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强招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招聘工作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江都区纪委监委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0514-86532745,江都区纪委监委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0514-86860499。
六、本简章中“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括本项,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简章由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0514-80800579 0514-80804280
附:2020年9月江都区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条件简介表.xlsx
2020年9月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报考指南.doc
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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