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职考生报名时虽然不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但考生必须与所在单位协调处理好报考硕士研究生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若出现因考生无法参加考试、学校无法获取相关材料或调取档案等问题导致考生不能复试或不能被录取等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7.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复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七章 考试及录取
第二十二条 初试时间及准考证要求
1.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 A4 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准考证是参加考试的重要凭证,请各位考生妥善保管。 2.初试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1 日至 12 月 22 日。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3.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初试科目详见我校各院系招生目录。
4.单独考试、强军计划的考试科目:除第三单元考数学的考试科目为698 单独考试数学外,其他考试科目参照对应专业招生目录。
5.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各院系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三条 复试
1.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总分不低于一区国家线。各院系根据招生计划和划定分数线等情况,采取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 120%。初试成绩满足报考院系相关专业分数线要求的考生方可参加复试。复试总成绩不合格者(低于 60 分)不予录取。
2.复试一般在 3 月下旬进行。我校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复试工作细则将提前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发布。
3.以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在复试前需主动联系报考院系,并在复试时参加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
4.加分和照顾政策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在复试前向我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审核。
5.调剂工作将在复试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接收调剂考生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6.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在拟录取前须提交定向就业单位的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供我校审核。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我校在复试时将要求考生提供相关材料,并通过面谈、函调等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考生因录取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规定调取档案造成不能入学的,由考生自行承担后果。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考生,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并办理手续。体检安排在考生拟录取后或入学报到期间。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
第八章 学费、资助、住宿及就业
第二十六条 2025 年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费详见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学校财务处网站公示信息。
第二十七条 奖学金、助学金、贷款等资助办法按我校有关规定实行,具体内容以我校研究生院及院系网站公示为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为全日制非定向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制内提供住宿,全日制非定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供第一年校内住宿;后续由各院系和实习实践单位协调解决。除专项计划外,全日制定向研究生不提供校内住宿。非全日制研究生不提供校内住宿。
第二十九条 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我校及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全日制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回原单位就业。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所有考生(含推免生)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对本人所受奖惩、处分(处理)等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2025 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招生信息公开网址为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各院系网站。第三十三条 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不提供历年试题及复习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其他招生政策以《2025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为准。若国家出台新的研究生招生政策,我校将做相应调整,并及时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予以公布。
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http://yanzhao.hust.edu.cn/Master/Zsml_View.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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