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调剂
第二十九条 我校将根据一志愿考生复试录取情况和招生计划剩余情况,发布调剂生接收公告。我校接收调剂生的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第三十条 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未被我校拟录取的考生申请往其他高校调剂,无需到我校办理任何手续。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二条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校内招生单位将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取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四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录取时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非全日制招生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拟录取时将本人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等转入我校,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后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等不能按规定时间转入我校的非定向就业考生以及不能签订定向就业合同的定向就业考生不予录取。
第三十五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统一将所有拟录取考生的信息报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录取检查。录取检查合格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三十八条 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校内招生单位、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章 学制学费
第三十九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年或3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适当延长。所有研究生均须交纳学费,如遇政策调整,学费标准按照新文件执行。各招生专业学制和学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十三章 培养地点
第四十条 我校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办学地点分布如下:
(一)办学地点在济南市各校区的招生单位为: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易学与中国古代哲学研究中心、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经济学院、经济研究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文学院、文艺美学研究中心、国际教育学院、儒学高等研究院(文史哲研究院)、外国语学院、艺术学院、历史学院、数学学院、金融研究院、物理学院、化学与化工学院、集成电路学院、晶体材料研究院(晶体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学院、MBA教育中心、新闻传播学院、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研究院、考古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高等技术研究院(热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心)、机械工程学院、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土建与水利学院、软件学院、体育学院、齐鲁交通学院、数据科学研究院、人工智能学院、齐鲁医学院(临床医学)、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口腔医学院、护理与康复学院、药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的部分学生在济南培养,MBA教育中心的部分学生在青岛、威海培养。
(二)办学地点在威海校区的招生单位为:东北亚学院、商学院、法学院(威海)、文化传播学院、翻译学院、艺术学院(威海)、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海洋学院、空间科学与物理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威海)。MBA教育中心的部分学生在威海培养。
(三)办学地点在青岛校区的招生单位为:法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文化遗产研究院、生命科学学院、微生物技术研究院(微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国家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研究院、激光与红外系统集成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海洋研究院、前沿交叉科学青岛研究院、国际创新转化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数学与交叉科学研究中心(教育部非线性期望前沿科学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青岛研究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的部分学生在济南培养,MBA教育中心的部分学生在青岛培养。
(四)济宁医学院的办学地点在济宁市。
第四十一条 因学校发展规划、院系调整、住宿安排、培养实习等原因,校内部分招生单位的培养地点可能会发生变化。具体培养地点,以校内招生单位的教学安排为准。
第十四章 奖助学金
第四十二条 我校已构建较为完备的贯穿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奖助体系。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可根据评选条件申请校长奖、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学术之星奖、优秀成果奖、道德风尚奖、创新竞赛奖、优秀干部奖、优秀学位论文奖、社会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享受或申请助学金、“三助一辅”津贴、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及其他专项资助。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发放要求以当年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五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在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专项计划报考条件和我校招生专业的报考条件下,可自主选择报考专业。强军计划考生按相关规定报考。以上专项计划的考试科目与我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相应专业的考试科目一致。
第四十五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面向港澳台地区招录研究生招生简章将根据教育部规定另行发布。
第四十七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安排住宿。
第四十八条 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联系方式如下:
咨询电话:0531-88364334;
电子邮箱:shandayanzhaoban@sdu.edu.cn;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7号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官方网站:https://www.yz.sdu.edu.cn。
第四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0531-88364422。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中与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不一致之处及其他未尽事宜,均以教育部文件要求为准。
https://www.yz.sdu.edu.cn/2025/shandongdaxue2025nianshuoshiyanjiushengzhaoshengzhuanyemulu.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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