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上半年启东市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
来源: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者:新思路医学教育集团 | 发布时间: 2025-05-21 | 261 次浏览 | 分享到:

考试总成绩、体检人员名单在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告。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二)考察。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文件规定和应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开展考察工作,考察侧重于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水平等。考察工作由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六、公示、聘用和递补

(一)公示。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经启东市人社局审核后在公告发布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岗位代码、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

(二)选岗和聘用。

公示后确定的拟聘用人员,由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组织部分岗位(同一岗位有二个及以上招聘单位的)拟聘人员现场自主选择单位(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按招聘岗位从高分到低分,由拟聘人员依次自主选择医疗单位。未按时到现场或在现场未选择聘用单位者,视作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选择医疗单位后由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由用人单位于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根据核发的聘用人员通知书,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202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公示结束后,由招聘单位在2025年8月底前办结聘用手续(2025年博士研究生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间可放宽至2025年12月31日,聘用手续在其毕业后30日内办结),其余人员由招聘单位在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结聘用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因应聘人员原因未办结聘用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拟聘用人员已经与有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解决。

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初次就业的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再根据岗位管理有关规定,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

(三)递补。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在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依次递补:

1. 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

2. 拟聘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3. 拟聘人员明确放弃聘用的;

4. 其它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情形。

聘用审批(选择医疗单位)后不再递补。

七、相关政策

(一)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资格。

(二)引进的医学人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启政办发〔2021〕1号)享受生活补贴、购房补贴、一次性奖励等相关待遇;“县管乡用”人员根据《启东市医疗卫生人才“县管乡用”实施方案(试行)》(启医管委〔2019〕13号)享受相关待遇;精神科医学人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启政办发〔2022〕71号)享受相关待遇(部分摘要见附件2)。

八、纪律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招聘工作以本《公告》为依据,一经发现并查实不符合本《公告》规定以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应聘人员的考试和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九、政策咨询

本《公告》由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策和考务咨询:0513-83312379(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纪律监督:0513-68525824(启东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

附件:

1.启东市医疗卫生单位2025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岗位简介表

2.启东市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奖励政策部分摘要

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21日

附件1:启东市医疗卫生单位2025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岗位简介表.xlsx

附件2:启东市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奖励政策部分摘要.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