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二条、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统一将所有拟录取考生的信息报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录取检查。录取检查合格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在录取当年入学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内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其录取资格无效。
第三十五条、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校内招生单位、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考生体检工作在拟录取后进行。体检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执行。
第十二章、学制学费
第三十七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年或3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适当延长。所有研究生均须交纳学费。各招生专业学制和学费标准,将另行公布。
第十三章、培养地点
第三十八条、我校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办学地点分布如下:
(一)办学地点在济南市各校区的招生单位为: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含易学中心、犹太教中心)、经济学院、经济研究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文学院(含文艺美学研究中心)、国际教育学院、儒学高等研究院(文史哲研究院)、外国语学院、艺术学院、历史学院、数学学院、金融研究院、物理学院、化学与化工学院、集成电路学院、晶体材料研究院(晶体材料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学院、MBA教育中心、新闻传播学院、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研究院、考古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高等技术研究院(热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心)、机械工程学院、核科学与能源动力学院、电气工程学院、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土建与水利学院、软件学院、体育学院、齐鲁交通学院、数据科学研究院、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未来技术学院、人工智能学院、齐鲁医学院(临床医学)、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口腔医学院、护理与康复学院、药学院、密码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办学地点在威海校区的招生单位为:东北亚学院、商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文化传播学院、翻译学院、艺术学院(威海)、低空科学与工程学院、海洋学院、空间科学与物理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威海)、核科学与能源动力学院(威海核技术前沿创新研究院)。
(三)办学地点在青岛校区的招生单位为:法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含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文化遗产研究院、生命科学学院、微生物技术研究院(微生物改造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国家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研究院、激光与红外系统集成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海洋研究院、前沿交叉科学青岛研究院、国际创新转化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数学与交叉科学研究中心(教育部非线性期望前沿科学中心)。
第三十九条 因学校发展规划、院系调整、住宿安排、培养实习等原因,校内部分招生单位在济南、威海、青岛等多地办学。具体培养地点,以校内招生单位的教学安排为准。
第十四章 奖助学金
第四十条 我校已构建较为完备的贯穿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奖助体系。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可根据评选条件申请校长奖、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学术之星奖、优秀成果奖、道德风尚奖、创新竞赛奖、优秀干部奖、社会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享受或申请助学金、“三助一辅”津贴、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及其他专项资助。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发放要求以当年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五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将依法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
第十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报考注意事项,将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发布。强军计划考生按相关规定报考。以上专项计划的考试科目与我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相应专业的考试科目一致。
第四十三条、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录研究生招生简章将根据教育部规定另行发布。
第四十五条、学校住宿费按山东省《关于规范高校住宿费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5〕441号)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结合房间类型、住宿条件等确定,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生1800元/学年。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安排住宿。
第四十六条、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联系方式如下:
咨询电话:0531-88364334
电子邮箱:shandayanzhaoban@sdu.edu.cn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7号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官方网站:https://www.yz.sdu.edu.cn
第四十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0531-88364422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均以教育部文件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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