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一条、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二条、我校在复试前将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网上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考生须在我校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二十四条、“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五章、调剂
第二十五条、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以下专业(或专项计划)应遵循相关调剂要求。
1.考生在照顾专业与非照顾专业之间调剂,其初试成绩均须符合调入地区第一志愿报考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非照顾专业国家分数线。考生在工学照顾专业之间,教育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本类照顾专业国家分数线执行。
2.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审计等专业学位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3.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若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报考条件,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其初试成绩须符合我校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对于“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和普通计划之间的调剂,将严格按照调剂程序和要求组织,不得直接改变考生志愿、调整计划类型进行复试录取。
4.我校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调剂申请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5.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以外的考生不得调剂到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
6.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人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第二十六条、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第二十七条、我校具体调剂政策以当年调剂公告为准。
第六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八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我校将考生考试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我校在复试的同时,将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同时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公章。
第七章、录取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一条、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一经录取后,不得变更录取信息中的就业方式。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将取消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三十三条、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正式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新生报到后,我校将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身心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在2026年5月1日前,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我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三十五条、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统一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日。未经研究生院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第八章 学制、学费、奖助及住宿
第三十六条、学制、学费及奖助体系详见附件《2026年暨南大学研究生奖助方案、学费与学制一览表》。
第三十七条、学院因搬迁、人才培养、实验、实习等原因,入学后培养及住宿所在校区可能会发生变化,具体以学校安排为准。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将通过暨南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发布。考生应及时上网了解招生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学校有关部门全程监督各学院的研究生招生情况。如有异议,考生可向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也可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或学校纪委提出。
1.考生提出书面申诉→学院研管办→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处理→学科组形成书面报告→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确认学科组意见→书面回复考生。
2.考生提出书面申诉→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受理→研招办→学院研管办→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处理→学科组形成书面报告→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确认学科组意见→研招办→信访办→书面回复考生。
3.申诉电话及邮箱
研招办:85220045;
信访办:85220015;
电子邮箱:bluesky_0001@163.com。
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本简章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级研究生奖助方案、学费与学制一览表_202510111136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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