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五)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以外的考生不得调剂到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
(六)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专项计划以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到该专项计划。
(七)石河子大学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未明确受理意见,系统自动解除锁定,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八)对申请同一学院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对已参加过同一学院同一学科(专业类别)、同一方向(领域)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再接受调剂。
六、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学校将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三)学院在复试中加强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也可组织思想政治工作、招生工作等部门工作人员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等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七、录取
(一)在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的管理和实施办法,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考试综合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其中,考试综合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具体见我校复试录取办法,对于调剂考生的综合成绩构成,可在此基础上优化调整。录取工作中将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录取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二)对于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学校将严格审核其定向就业合同,从严把握,一经录取后,不得变更录取信息中的就业方式。
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报名无须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与所在单位因报考而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三)在确定拟录取名单前,我校全面开展录取检查,对报考资格、录取条件、录取程序等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被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四)各培养学院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经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五)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在录取当年入学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内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其录取资格无效。
(六)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至2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原则上按照《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执行。经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纳入我校录取当年的招生计划管理。
(七)考生体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执行。
八、信息公开公示
(一)学校将提前在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二)在复试、录取阶段(含调剂,下同),在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公布我校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
(三)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未经本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四)我校及相关培养学院以研招信息平台、网站、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公开或发送给考生的相关信息、文件和消息,均视为送达,因考生个人疏忽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九、违规处理
(一)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我校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从未与任何第三方考试机构合作开展任何形式的培训、辅导等,从未以售卖招生考试资料等任何名义,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
学校严禁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自命题科目相关命题人员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考研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相关人员须向招生单位作出书面承诺。严禁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十、未尽事宜请详阅《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十一、报考咨询
(一)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832003
电话:(0993)2058582
传真:(0993)2058588 2036010
地址:石河子市石河子大学行政办公楼501B室
网址:http://yz.shzu.edu.cn(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二)招生学院

(三)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和奖助办法
1.学习方式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政策和标准执行。
2.学制
全日制学术学位、全日制专业学位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均为3年。
3.学费标准
登录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信息服务”一栏查询详情(网址:http://yz.shzu.edu.cn/xxfw/list.htm)。
4.奖助办法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相关事宜,请登录石河子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网站(网址:https://xgb.shzu.edu.cn/main.htm)查询。

Copyright © 2020 新思路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rghts Reserved.
执业医师考试,执业护士考试,医院招聘考试,健康管理师,中医推拿师,育婴师,执业药师考试,执业药师培训,执业护士培训,执业医师培训,医院考试培训
0551-65639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