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202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教育部 | 作者:新思路医学教育集团 | 发布时间: 2026-09-24 | 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2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 育 部

2026年9月21日

202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统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立德树人、服务战略、供需适配、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积极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选拔。

第四条 招生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以下统称学科专业)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 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确定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统一确定初试、复试时间。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包括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招生单位自命题(含联合命题和委托命题)科目。

单独考试、推荐免试应聚焦世界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紧密结合招生单位学科专业优势,分别重点面向相关行业企业一线优秀在职科研或技术骨干、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开展选拔,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开展单独考试招生的招生单位和开展推荐免试招生中推荐工作的高校(以下简称推荐高校),均应具备相应资格。

第七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应当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严格规范管理,落实考试招生回避、信息公开等要求。

第十条 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管理各项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并发布考试招生政策、工作规定和办法,部署、指导有关工作,推进招生信息公开,监督全国考试招生工作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下达年度单独考试招生限额和年度推免生名额。

(三)确定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编制其考试大纲并组织命题工作。

(四)会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导做好全国招生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五)组织考试招生工作示范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含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省级招委会;如无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监督管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省级招委会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和招生单位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省级招委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招生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省级招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因地制宜制订管理和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确定相关事项的审核备案主体。积极适应考试招生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各项工作。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

(三)全面负责考试安全工作,综合施策,完善防范和打击考试作弊工作体系,统筹做好本地区组考、安全、防疫等工作。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制订并发布招生章程(含招生学科专业目录,下同),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报考资格审核、初试和复试、录取、招生信息公开等工作。做好招生单位上报拟公开的招生信息审核、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等工作。

(五)组织并做好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等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制卷、寄送及保密、保管等工作,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加强试题试卷保密、保管,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统筹建设和使用标准化考点,部署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安排充足的考位和考试工作人员,服务保障考试组织工作。

(七)及时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八)指导、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优化考试服务,畅通咨询申诉渠道,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依法维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教育部有关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办法及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监督管理其考试招生工作;配合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招生单位是本单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招生单位党委要将考试招生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党章党规党纪,严格执行招生管理规章制度,持续排查招生廉政风险点,制订完善防控措施,压实本单位各有关部门、院(系、所等)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二)成立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含承担相应职责的高校招生委员会等机构,以下统称招生单位招委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及研究生招生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统筹推进本单位招生录取工作,审议招生章程、拟录取结果等重大事项等。

(三)明确本单位各有关部门、院(系、所等)在考试招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并加强监督管理。其中,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加强本单位考试招生工作制度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信息化建设,统一组织招生宣传、政策咨询、自命题管理、考试实施、调剂录取、信访受理等,统一审核院(系、所等)考试招生各环节实施细则,统一公开招生信息(含招生章程、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剂信息等),统一监督检查各院(系、所等)考试招生执行情况,统一审核复试(含调剂复试,下同)及拟录取名单,统一办理录取相关手续。未经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同意,院(系、所等)不得擅自开展考试招生各项工作。院(系、所等)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院(系、所等)自命题科目命题和复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积极适应考试招生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单位考试招生各项工作。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

(五)根据教育部有关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所在地省级招委会管理和实施办法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并公布本单位招生章程及有关工作方案等。

(六)组织招生宣传、政策咨询、考生报考资格审核、自命题管理(命题、制卷、寄送、保管等)、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考试实施、调剂录取、招生信息公开等工作。

(七)做好考试组织和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八)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做好考生报考资格审核、组考、评卷(含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自命题科目)等工作,并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九)优化考试服务,畅通咨询申诉渠道,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依法维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报名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考生学业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及以上人员(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定涉及年限要求均指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且符合招生单位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四)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不得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情形。

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研究生。

第十六条 报考下列专业学位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且报名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

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且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二)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专业学位,以及教育专业学位中的教育管理、体育专业学位中的竞赛组织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四)项要求。

2.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或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提出的相关学业要求,达到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四)项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或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在工作单位表现优秀的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相关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所从事工作与报考专业密切相关。

2.符合有关试点高校面向残疾考生开展单独考试相关报名条件的人员。

第十八条 除经教育部批准或同意的有关专项计划外,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九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参加报名,报名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预报名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相关工作安排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每日9:00—22:00。

所有考生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积极配合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认真核对并确认本人报名信息,根据审核工作安排按时(具体要求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提交补充材料,逾期不得补办。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考生因报名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