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拟录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和工作合同。拟录用人员与首聘单位服务期不得少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合同,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合同,自谋职业。因考生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录用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6.新录用工作人员自试用期起2年内未取得所录用岗位相应执业资格或技术资格、不能正式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将终止(解除)工作合同。
7.博士研究生录用后按照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进行管理;其他学历层次录用后按照备案制工作人员(相关待遇参照事业编制)进行管理,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8.进入录取阶段的考生,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违约的,须与招聘单位进行协商,并遵照招聘单位相关规定解除协议。
9.拟录用人员自名单公示后,无故放弃的,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一年内不再接受其再次应聘我市卫健系统招聘岗位。
十一、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招聘规程一经查实的,按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纪律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由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咨询部门及电话:
1.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0512-57258131)
2.昆山市中医医院(0512-57310000-8121(8122))
3.昆山市妇幼保健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昆山分院)(0512-57027295)
4.昆山市卫健委组织人事科(0512-57369506)
(二)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
1.昆山市卫健委审计管理室(0512-57369316)
2.昆山市卫健委组织人事科(0512-57369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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