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复审】安徽省儿童医院2022年度省直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人员资格复审工作通知
来源:安徽省儿童医院 | 作者:xsl2002 | 发布时间: 2022-07-30 | 1052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安徽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20号)规定和相关要求,现将安徽省儿童医院2022年度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资格复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

按照应聘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按1: 3比例确定参加专业测试人员名单,并进行资格复审。最后一名如有数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参加专业测试人选(名单附后)。

二、资格复审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2年8月8日-9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地点:安徽省儿童医院感染楼组织人事科703室
(地址:合肥市望江东路39号,电话:0551-62237635)

三、资格复审要求

(一)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明等原件、工作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工作证明和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以上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其中:

1.属全日制2022年应届毕业生的,还须提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其中,未取得毕业证书的,还须提供本人学生证原件、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等材料。

2.属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22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还须提供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22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等材料。

3.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4.应聘3000311、3000312岗位的人员,还须提供10份由本人书写的儿科病历,病历时间为2022年7月1日以前,近5年每年2份,复印无效。

(二)安徽省儿童医院组织人事科依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应聘人员网上报名时提供的照片与信息,对进入专业测试的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参加专业测试资格。由此出现人选缺额的,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按省人社厅规定,须在统考笔试成绩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之上),递补时间截止8月11日。

四、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专业测试通知书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五、疫情防控要求

为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确保每一位考生安全健康,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要自觉遵守现场工作纪律,接受体温测量、全程佩戴口罩,扫描“安康码”、“行程码”入场。考生通过“皖事通”APP或者支付宝“皖事通”小程序实名申领“安康码”,如实填报信息。考生须持续关注“安康码”状态,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红码”、“黄码”的考生,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肥的考生,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的考生,需提前与我院联系报备。

请考生认真阅读《安徽省儿童医院2022年度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疫情防控考生健康申明承诺书》(附件2)并签字。

安徽省儿童医院
2022年7月29日

附件1: 

 

注:低于统考笔试成绩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取消资格复审资格。


附件2:

安徽省儿童医院2022年度省直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疫情防控考生健康申明承诺书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有效手机联系方式:                   

本人14日内住址(请详细填写,住址请具体到街道/社区及门牌号或宾馆地址):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本次考试考生疫情防控要求,愿意在招聘各环节遵守各项防疫规定,承担社会疫情防控责任,并承诺如下:

本人不属于疫情防控要求强制隔离期、医学观察期或自我隔离期内的人群;近一个月内无境外旅居史;14 天内无新冠核酸阳性病例或风险人员接触史;14 天内无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14天内个人健康情況正常,无发热、咳嗽、嗅觉、味觉改变等可疑症状。如在资格复审和考试(面试)中有发热(超过 37.3C)或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安排,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研判和处理。

本人保证以上承诺信息真实、准确,并知悉与之相关的法律责任。如违反承诺,故意隐瞒病史、旅居史、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況、逃避防疫措施的,将无条件取消本人考试或聘用资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本人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