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校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2.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 2 年。
3.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4.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5.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八、毕业与就业
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
1.定向就业按定向合同就业。“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毕业后,必须履行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不得违约;在职考生派遣回原工作单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毕业离校时仍未就业的非在职考生派遣回定向省份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学生档案转回原工作单位、就业单位或定向省份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2.非定向就业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签订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提出就业意见并予以推荐,省毕业调配部门负责派遣毕业生到接收单位就业。
九、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详见青海大学研究生院网站(http://yjs.qhu.edu.cn/)了解《青海大学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青海大学国家奖 12 学金实施办法》、《青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青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青海大学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管理办法》等信息。
十、有关重要说明
1.有正式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考生,在报名前应事先征得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同意,并在复试报到时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复试报到时未出具其所在单位同意报考书面证明的考生不准参加复试。
2.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专科和本科结业生),必须达到报考专业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详见青海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发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备注”说明)。有关考生请于复试报到时,按所报考专业具体学业要求,向我校有关招生学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准予参加复试,同时应按教育部要求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加试考试。加试科目中有一门及以上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被录取。
3.拟录取考生由学校组织在符合条件医院进行体检,不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及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4.因教育部尚未下达我校2025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录取时将视教育部实际下达计划数、生源状况和学校发展需要,对学校招生总数及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招生数进行适当调整。
5.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初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及各考点考场纪律;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招生单位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招生单位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 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
未尽事宜按照《2025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十二、招生咨询
学校代码:10743
联系部门:青海大学研究生院
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971-5310695
邮箱地址:qdyjs10743@163.com
联 系 人:张老师 税老师
通信地址:青海大学西宁市宁大路251 号
邮政编码:810016
信息发布: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全部通过青海大学研究生院网站(详见 http://yjs.qhu.edu.cn/)发布。
信公众号:青海大学研究生招生
相关附件
青海大学研究生招生目录
https://yzbm.qhu.edu.cn/zsml/sszsml/index/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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